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消费者的定义

   相关链接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为标准,从正面对消费目的作限定;另一种是以“非营业或者职业为目的”进行反向排除。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动产、不动产和各类服务的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金融消费者主要是为了个人、家庭的目的从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个人。

  德国《民法典》规定,消费者是指既非以其营利活动为目的,也非以其独立的职业活动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的自然人。该规定对消费者采取反向排除的方式进行界定。

  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以经营为目的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个人。《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消费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主体。

  我国台湾“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相关函释规定,消费系指非供执行业务、投入生产使用或者销售之情形下所为之最终消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以及符合一定财力或者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者法人。陈丽平辑

 

来源:法制网

Copyright © 2003-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104664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88号亚盛大厦902室     网址:http://www.shj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