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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委员认为购买房屋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在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涛认为,房屋买卖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应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张涛认为房子也是一种商品,这个领域发生的矛盾非常多。修正案草案对因机动车等耐用商品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作出了规定。现在购房中发生的矛盾很多,又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背景资料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为标准,从正面对消费目的做限定;另一种是以“非营业或者职业为目的”进行反向排除。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动产、不动产和各类服务的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金融消费者主要是为了个人、家庭的目的从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个人。

  德国《民法典》规定,消费者是指既非以其营利活动为目的,也非以其独立的职业活动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的自然人。该规定对消费者采取了反向排除的方式进行界定,明确了从事营利活动或者独立职业活动的民事主体不属于消费者,并将其限定为自然人。

  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以经营为目的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个人。《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消费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主体。根据该规定,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我国台湾“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相关函释规定,消费系指非供执行业务、投入生产使用或者销售之情形下所为之最终消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以及符合一定财力或者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者法人。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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